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兰理工发〔2013〕297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教〔2013〕1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0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助学金的发放
(一)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财务处根据各学院(部)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处分解除后可续发。
第七条 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部)负责审查本学院(部)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并确定当月发放金额。学校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说明:根据甘财教【2017】39号文件,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13000元。